拼音 | xī shì níng rén | 语法 | 联合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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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 | 息事寍人 | 五笔 |
1.从中调解,使争端平息,彼此相安。,2.在纠纷中自行让步,减少麻烦。
《后汉书·肃宗寿章帝纪》:“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
相安无事,平心静气,排难解纷,心平气和,善罢甘休
煽风点火,惹是生非,无事生非,推波助澜,呼风唤雨,大发雷霆,无理取闹,排难交镒,播弄是非,惹事生非,兴风作浪,无风作浪,挑拨是非,无风起浪
博人 千宁 千人 十人 儒宁 偌宁 俣宁 侑宁 优宁 休息 休宁 仟宁 他人 亿宁 人谷 人如 人吕 人一 人予 人丰 人面 人霓 人辰 人筠 人衢 人颂 人类 人玉 人裕 人锹 人钢 人有 人意 人思 人晨 人是 人昕 人猷 人槿 人楠 人查 人烽 人轩 人珲 人孙 人怡 人灏 人瀚 人溥 人涵
原指为政不生事扰民。语出《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后用「息事宁人」指平息纷争,以使彼此相安。
典源《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着以为令。」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1>,罪非殊死2>且勿案验3>,及吏人条书4>相告不得听受,冀5>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6>。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闲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1) 有司:指官员。官员职有专司,故称为「有司」。
(2) 殊死:斩首的刑罚。
(3) 案验:考验其事,而治其罪。
(4) 条书:分条记录。
(5) 冀:希望。
(6) 天气:四时的运行。
典故说明汉章帝(公元56~88),名烜,明帝第五子,素好儒术,建初四年(公元79)召诸儒在白虎观讲论五经异同,令班固等据以作成《白虎通义》;又诏曹褒定汉礼一百五十篇。政事按光武、明帝遗规,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史家将他与明帝媲美,两朝合称「明章之治」。章帝为人宽厚,一改明帝苛察,禁用钻凿之类的酷刑。章帝曾下诏,命令所有的官员,如果人民不是犯了死罪,就不需要查验其罪,如果是官吏之间互相告发,一律不得受理,为政以不得生事扰民为重点。后来「息事宁人」演变为成语,用来指平息纷争,以使彼此相安。
书证01.《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源)
02.清.赵翼《瓯北诗话.卷六》:「其时朝廷之上,无不以画疆守盟,息事宁人为上策。而放翁独以复雠雪耻,长篇短咏,寓其悲愤。」
03.《清史稿.卷一一.高宗本纪二》:「己卯,以用兵金川劳费,密谕傅恒息事宁人。」
04.《清史稿.卷一五八.邦交志六》:「或更遣使赴日本报聘,辨明开炮轰船原委,以释疑怨,为息事宁人之计。」
词典附录修订本参考资料:原指为政不生事扰民。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后多指调停纷争,以使彼此相安。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十三˙滦阳续录五:谬答以畏,可息事宁人。彼此相激,伊于胡底乎?
原指为政不生事扰民。《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后多指调停纷争,以使彼此相安。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三.滦阳续录五》:「谬答以畏,可息事宁人。彼此相激,伊于胡底乎?」
原指为政不生事扰民,后指平息纷争,使彼此相安无事。
【造句】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只会让问题日益恶化而已。
《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着以为令。」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1>,罪非殊死2>且勿案验3>,及吏人条书4>相告不得听受,冀5>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6>。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闲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注解〕(1) 有司:指官员。官员职有专司,故称为「有司」。(2) 殊死:斩首的刑罚。(3) 案验:考验其事,而治其罪。(4) 条书:分条记录。(5) 冀:希望。(6) 天气:四时的运行。
故事汉章帝(公元56~88),名烜,明帝第五子,素好儒术,建初四年(公元79)召诸儒在白虎观讲论五经异同,令班固等据以作成《白虎通义》;又诏曹褒定汉礼一百五十篇。政事按光武、明帝遗规,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史家将他与明帝媲美,两朝合称「明章之治」。章帝为人宽厚,一改明帝苛察,禁用钻凿之类的酷刑。章帝曾下诏,命令所有的官员,如果人民不是犯了死罪,就不需要查验其罪,如果是官吏之间互相告发,一律不得受理,为政以不得生事扰民为重点。后来「息事宁人」演变为成语,用来指平息纷争,以使彼此相安。
解释原指为政不生事扰民。语出《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后用「息事宁人」指平息纷争,以使彼此相安。
近义词反义词煽风点火
造句息事宁人的做法,有时只会助长邪恶,于事反无补益。